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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强制性肉制品现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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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20799-2016

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

发布:2016-12-23实施:2017-12-23范围:肉制品替代:GB/T 20799-2014、GB/T 21735-2008、SB/T 10395-2005主管部门: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
一、标准摘要

我国肉与肉制品流通经营环节的核心强制卫生规范,覆盖采购、运输、验收、贮存、销售全经营链条。核心是全链路量化温控:冷却肉与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中心温度降至 0℃~4℃、运输全程保持 0℃~4℃;冻肉装运前中心温度降至 -15℃ 以下、运输全程维持 -15℃ 以下,且全程温度须记录。

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冷链温控动物检疫全程追溯-15℃0~4℃

二、适用范围

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的线下经营活动。「肉」包括鲜肉、冷却肉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;「肉制品」覆盖腌腊、酱卤、熏烤、干制、调制等生熟肉制品。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、餐饮服务、现制现售。

三、核心要素

  • ·采购环节须查验供货者资质,生鲜肉品须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检疫标志
  • ·不得采购病死、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,以及未经或不合格检验检疫的肉品
  • ·冷却肉装运前中心温度应降至 0℃~4℃,运输全程保持该温区并记录
  • ·冻肉装运前中心温度应降至 -15℃ 以下,运输全程维持 -15℃ 以下并记录
  • ·鲜肉与鲜食用副产品应冷却至室温后装运,常温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 2 小时
  • ·运输工具与容器使用前应清洁,必要时消毒,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
  • ·销售与贮存环节应按温区分区存放,防止交叉污染与反复解冻
  • ·温度记录、检疫证明、供货者资质等台账应留存备查

四、实施要点

肉品经营企业应配置经校准的温度记录仪,对每批次运输与贮存温度留痕;在收货环节建立「索证索票 + 测温 + 感官」三步验收;冷库与冷藏柜(车)每日至少两次人工复核温度;运输车辆与周转箱(筐)每班次用后清洗、定期消毒,并记录清洗消毒时间、药剂与责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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